当事人:张家口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1061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
住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安大街**号
联系电话:1523131****
根据《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单》,及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本机关于 2025 年 9月 17 日对你(单位)监理的主城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及智慧水务建设项目串窑街路段,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监理的主城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及智慧水务建设项目串窑街路段,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确实存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单》,《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危大工程安全监理细则》;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张家口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施工安全监督记录》;6.对委托人的《询问笔录》;7.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安排项目总监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于2025年9月3日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在专项巡视检查过程中,详细填写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施工方负责人进行整改,9月4日完成整改。已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了张家口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检查人员进行的复检,已及时改正,违法情节属于较轻情节等级。现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的规定。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工行西支;收款单位: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账号:04120413293001567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9122011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