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712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
住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资水道**号
联系电话:1370205****
查情况。本机关于 2025 年 10月 15 日对你(单位)建设的八角广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建设的八角广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确实存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扬尘超标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2.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现场勘查笔录》、复查情况;6.对委托人的《询问笔录》;7.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到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扬尘超标整改通知书》后,立即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使用密目防尘网对施工现场用地进行全面苫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情节属于较轻情节等级。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工行西支;收款单位: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账号:04120413293001567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9122011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