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家口市第***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061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住址(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号
联系电话:1890313****
根据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情况。本机关于 2025 年 10月 15 日对你(单位)实施的小白山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B区)工程,施工现场北侧裸土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的小白山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B区)工程,施工现场北侧裸土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确实存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扬尘超标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张家口市第***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现场勘查笔录》、复查情况;6.对委托人的《询问笔录》;7.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到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扬尘超标整改通知书》后,立即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对施工现场北侧裸土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并使用密目防尘网进行全面苫盖。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情节属于较轻情节等级。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工行西支;收款单位: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账号:04120413293001567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9122011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