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码:13070****1008****
住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土尔沟街**号
联系电话:136****0258
根据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的《线索移送函》,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情况。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对你(单位)在桥西区平门路24号,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桥西区平门路24号,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确实存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的《线索移送函》,《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2.《土地租赁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副本;3.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关于《市采石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请示》的批复副本、张家口路通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勘查笔录》、复查情况;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7.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停止受纳建筑垃圾,并对已受纳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受纳的建筑垃圾约为60立方米,违法情节属于严重情节等级。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635号“严重等级,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叁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工行西支;收款单位: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账号:04120413293001567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张家口市桥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9122011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