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利 类型 | 权利事项名称 | 实施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 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通知阶段责任:在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4.处理阶段责任:对不接受强制免疫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5.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或强制免疫工作不力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 给付 | 就业援助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办理情况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 确认 |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确认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确认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 | 行政 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 | 行政 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填写《兵役登记表》; 2.确认阶段责任: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除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3.报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兵役机关批准; 4.告知阶段责任:经区兵役机关批准,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征公民没有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予以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6 | 行政 确认 | 生育服务登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 调解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 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9 | 其他 权利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0 | 其他 权利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在区部门核准后,未及时告知申请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1 | 其他 权利 | 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2 | 其他 权利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相关部门核准; 5.颁证阶段责任:区相关部门制证后,及时颁发给申请人;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3 | 其他 权利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4 | 其他 权利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5 | 其他 权利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6 | 其他 权利 |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1.组织阶段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工作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7 | 其他 权利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8 | 其他 权利 | 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按规定处置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9 | 其他 权利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1.调查阶段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 2.处理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0 | 其他 权利 | 对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新消息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1 | 其他 权利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体检阶段责任:根据区征兵办公室要求,组织预定征集人员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及进行政审;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列入预定征集对象的; 2.对符合条件的未列入预定征集对象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织体检或政审的; 4.在实施过程中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2 | 其他 权利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通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核查情况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做出核查决定后,未及时通报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3 | 其他 权利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 1.组织宣传责任: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2.应急演练责任:组织辖区部门及单位进行必要的急救救援演练;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的; 2.未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4 | 其他 权利 | 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1.配合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2.预防责任: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3.监管责任:加强粪便管理,清理垃圾、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消除病媒昆虫、鼠疫及其他染疫动物; 4.保障责任: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5 | 其他 权利 | 社区禁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戒毒条例》第五条 |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2.接收阶段责任:与区相关部门对接,接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定行为相对人;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相关部门; 4.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2.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6 | 其他 权利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序 号 | 权利 类型 | 权利事项名称 | 实施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27 | 行政 处罚 |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 征收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取得抚养费征收相关文件并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对超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应缴金额,上报区相关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纳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利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因行政征收征用造成相对人损失未给予补偿的; 3.随意改变行政征收征用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