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5类、9项)
单位:司法局(公章)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2项 | ||
1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
2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
二、行政处罚 | 共2项 | ||
3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警告) | |
4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警告) | |
三、行政给付 | 共2项 | ||
5 | 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6 | 2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
四、行政检查 | 共1项 | ||
7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年检监督检查 | |
五、其他类 | 共2项 | ||
8 | 1 | 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审核报批 | |
9 | 2 |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
桥西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9项)
单位:司法局(公章)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警告 |
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警告 |
3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司法局 | 1、《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2、《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办案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或接收到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及时终止法律援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司法局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2、《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逐步提高。” | 1、受理责任:接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人员提交的办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办案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后,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4、事后监管责任:分析同行评估结果并通报,通过同行评估发现案件办理存在较为普遍的共性问题的,应督促整改。强化案件质量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与补贴发放挂钩机制,完善承办人员准入退出机制,不断提升案件质量。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财物的;2、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3、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年检监督检查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可以指导司法所对本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负责本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
6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执业、变更、注销的审核意见。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初审 |
7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 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变更、注销的审核意见。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初审 |
8 | 其他权力 |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 司法局 | 行政复议法(1994年4月公布,2023年9月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994年4月公布,2026年4月修订,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 1.受理责任。依法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调解责任。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规范调解流程,妥善化解行政争议。3.案件审理责任。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全面核查事实证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规范性文件审查责任。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申请附带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事项,按规定开展审查、转送处理。5.其他法定职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职责。 | 1.不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 |
9 | 其他权力 | 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审核报批 | 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经地(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地(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裁定。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公证机构、公证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公证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注:①第一栏按顺序依次填列序号;②第二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的“9+X”类别的顺序依次填列;③第三栏填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④第四栏填列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等的名称,须填写规范性简称;⑤第五栏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实施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⑥第六栏填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⑦第七栏填列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不良后果各种可能的情况,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列举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过失情形等;⑧第八栏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各栏目具体填表标准详见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