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责清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区住房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住房和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年度收入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和检查监督落实;负责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工作的综合计划、统计汇总工作。
(三)负责全区住房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中修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并实施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制定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及运营管理工作。指导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五)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管理。负责指导全区老旧房屋安全使用。
(六)负责全区直管公产房屋产权产籍的经营租赁管理;负责全区直管公产房屋产权变化登记手续办理;负责直管公产房屋产籍图测绘及房屋产籍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区直管公产房屋情况统计工作;负责落实房改政策。
(七)负责全区住宅和非住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金收缴,大中修、翻建及房屋的测绘计算入账管理;负责对全区直管公产房屋安全使用进行检查,对危险房屋进行鉴定。
(八)负责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九)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建设、房地产经营等工作任务;负责项目储备包装。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物业管理政策,负责全区物业管理企业初级筹建的审查备案;并指导物业企业小区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执行上级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与政策;代收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及业主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审查相关材料并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通知。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公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市的公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区公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负责全区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道路桥梁收费站(点)格查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区各项交通规费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指导城市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危房改造。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建筑产业化,推动绿色建筑等低能耗建筑发展。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电报,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促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指导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六)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行业法规与规范。负责制定全区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管护区护林防火和林木养护管理等工作。
(十七)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建设;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无障碍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